天津国联报废车回收有限公司 是天津交管局认定的正规报废汽车单位。
2016年12月22日16时50分,被告郑某甲驾驶报废的平板大货车大货车系郑某乙、储某在旧车市场合伙购买,车辆无牌照、没有购买保险在岳西县黄尾镇境内与行人原告郑某丁发生碰撞,致原告郑某丁-,案经队认定,被告郑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终结后,-向-,要求被告郑某甲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8457.05元
在本院向被告郑某甲送达应诉材料过程中,经调查核实,郑某甲驾驶报废平板大货车系其父亲郑某丙向储某所借被告郑某丙、郑某甲家也有一辆报废的平板大货车,因车辆正在修理,故向储某借用,后郑某乙需用平板车运送挖掘机,故打电话找郑某丙要回平板货车,在郑某甲将大货车送还给郑某乙的途中撞上了原告郑某丁,故本院-追加郑某乙、储某、郑某丙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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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交管局认定的正规报废汽车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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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杨*乾被送往新兴县天堂中心卫生院住院。
新兴县局交通大队经现场勘查和,于2015年3月4日作出新公交认字2015第000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杨*乾使用失效的机动车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二轮摩托车借道通行没有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发生交通事故,是造成该宗交通事故的主要过错;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九条款、第二十一条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款的规定。李*谋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没有在-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过发生交通事故,是造成该宗交通事故的次要过错;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款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鉴于杨*乾的交通行为在该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情度较重,李*谋的交通行为在该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情度较轻。
新兴县局大队经现场勘查和,认定杨*乾负该宗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谋负该宗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认定恰当,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予以采信。李*谋、李*桢认为,李*谋驾驶车辆在慢车道正常行驶,没有,没有不文明行为,事故的发生是杨*乾没有让李*谋的车辆,-抢道横穿省道所造成的,杨*乾应当负该宗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请求本院予以纠正的主张,缺乏有力的证据证实。因此,李*谋、李*桢上述抗辩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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