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联报废车回收有限公司 是天津交管局认定的正规报废汽车单位。
报废车出事故卖家有连带责任
【案例】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两名男子想从报废车上-钱,他们以几千元的价格出售后,反遭这辆车连累,换来15.6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近日,平阳县人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案,认定当事人转让报废车辆的,出事故需负连带责任。
何某与陈某在赔偿问题上始终协商不下,何某将陈某及车辆登记车主李某告上法庭,索赔30万余元。对此,李某提出,他早已将车辆转让给杨某,并向申请追加杨某为共同被告,予以准许。
庭审中,李某和杨某作为车辆转手的相关人则相互推诿,认为此次-与自己无关。
“我在2011年11月将车卖给杨某,当时车辆保险手续齐全。不过当时没有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也没到车管所办理过户登记。后来,杨某曾打电话和我说把车当配件卖给修理厂。”李某在法庭上答辩道。
“李某没有把车转卖给我。2013年,李某委托我以45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我只是帮他卖车而已。”杨某声称只是出于好心帮好友李某卖车,自己无责。
根据《高人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损害,当事人可以请求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对何某的合理损失进行认定后,陈某赔偿何某-15.6万元,李某、杨某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天津国联报废车回收有限公司
天津交管局认定的正规报废汽车单位。
案例
千二百一十四条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转让拼装车,因拼装车基本没有保障,原则上不建议转让与受让。转让报废车辆,风险大的是转让人,站在转让人角度,一定要与受让人签订书面合同,不宜将报废车辆转让给没有处理报废车辆-的单位或个人;在报废车辆转让合同中,转让人很有-明确声明受让人“车辆受让不得上路行驶”等-内容。
至于报废车辆所有权,有观点认为报废车辆仍然属于原车主,也有观点认为报废车辆属所有。笔者认为车辆未办理报废手续且尚未交售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之前,仍属原车主所有。但原车主对该机动车的-权受到法律强制性-。这有些类似于个人林地林木所有权,尽管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如果擅自砍伐自家林地树木仍然有可能-,构成滥发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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